环境法课程设置的原则(一)
随着环境法课程在我国众多高等院校的逐步开设,环境法课程开发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由于 环境法学的课程设置和教材建设对环境法课程开发以及教学效果均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明确 环境法课程设置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具体方案以及环境法教材建设的基本思路,就尤为必 要。 环境法课程设置的原则 环境法课程设置的原则,是指设置环境法课程时所需遵循的思路和准则。基于环境法学科的 特点、环境法教学目的和环境法教学内容等三个层面的内在要求,我们认为环境法课程设置应遵 循如下三方面原则: (一)理论性与实践性并重原则 任何学科或者课程均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然而这一特征在环境法中体现得尤为显著。究其 原因,主要体现为如下两个方面: 其一,环境法学本身的学科交叉性决定了环境法课程具有理论性与实践性并重的特征。一方 面,环境法学较传统法学学科更具科学技术性。在环境法的内容方面,环境标准、环境保护技术 规程甚至具体的技术性规范是环境法律规范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在环境法的实施方面,环境违 法行为的发现、环境法的顺利实施以及环境纠纷的迅速和有效解决,均离不开相应的环境技术手 段。另一方面,环境法学与相关社会科学学科也具有极为密切的关系。环境法学不仅将法学其他 学科的有关机制和制度作为实现自身目标的重要工具,而且其理论基础和制度设计还充分吸收和 运用了哲学、—社会学、经济学、美学等诸多学科的相关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自身 的理念基础以及独特的法律机制和制度。环境法课程设置应适应环境法学的这一特点,使其奠基 于相关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理论以及环境法学自身独特的理论基础,同时使这些理论基础能够更 好地服务于环境法律机制和制度的构建、健全、完善和应用。 其二,环境法学科发展也内在地要求环境法课程开发对理论性和实践性给予同等重视。一方 面,环境法教学是推动环境法学科发展的重要动力。如果一个学科理论根基不够扎实,其发展必 将面临后劲不足的尴尬。因此,无论是作为一门课程还是作为一个学科,环境法均需构建相对完 备和坚实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环境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环境法学教学和研究的最终 目的是使相应的机制和制度在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环境守法、环境法律监督等方面 体现出来,并最终对环境保护实践发挥作用。因此,环境法课程设置必须适应环境法学科发展和 环境法教学对于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内在需求,并在这两个方面均给予应有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