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课程设置的原则(二)
(二)现实性与前瞻性兼顾原则 环境法教学旨在向学生传授环境法学的相关理念、知识和学习方法,为学生毕业后从事环境 法相关的法律实践或者科研工作提供支持。因此,环境法课程开发原则上应立足于满足环境保护 法律实践和环境法学研究的需要,选择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紧迫需要的与环境法相关的内 容,从而使学生的知识结构能够适应现实的社会需求。唯有如此,环境法课程才能保持充足的活 力和旺盛的生命力。 与其他传统法学学科相比,环境法学发展时间较短,内容更新较快,这是环境法课程设置过 程中的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因素。因而,环境法课程不仅应当反映环境法学理论的最新发展,而 且还应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环境法律实践的需要。这就要求环境法课程设置应考虑未来一段 时期内环境法研究和实践的需要,并基于此选择或者增加相应的课程或者课时。 环境法课程设置的现实性与前瞻性是内在统一的关系。只有基于现实需求和发展需要,前瞻 性地构建环境法课程体系,才能够更好地推动学科发展,并为社会培养符合现实需要的环境法人 才。 (三)普适性与特色性结合原则 环境法课程的设置应具有普适性。普适性主要体现为全面性和系统性两个方面。全面性是指 环境法课程的基本内容应当能够涵盖学生毕业后从事环境法学研究和环境法律实践工作所需要的 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系统性是指这些课程应当能够形成一个相互呼应、相互协调的 内洽的体系。环境法课程的普适性确保学生能够受到系统全面的环境法学教育,从而为其毕业之 后的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提供最基本的理论观念、知识储备和学习方法上的训练。 同时,环境法课程的设置还应具有特色性。特色性是指开课院系基于自身学科优势和学生择 业需求,开设一些具有本院系特色的环境法课程,或者在环境法基础课程中视情况增加具有特色 的内容。例如,对于林业院校而言,在讲授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环境法基本课的基础上,可以 增加林业生态保护法、林业法、林业环境管理法等课程或者课时。此种做法的主要目的是使学生 能够将环境法基础课中学习的知识更好地应用到自己所学专业之中。